立 法 會 問 題 第 九 條 (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提 問 者 : 張 文 光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有 關 本 地 (按 照 相 關 的 大 學 及 專 上 教 育 條 例 註 冊 的 院 校 除 外 )和 非 本 地 教 育 機 構 在 本 港 各 自 或 聯 合 開 辦 的 文 憑 至 學 位 課 程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
就 本 地 教 育 機 構 及 它 們 與 非 本 地 教 育 機 構 聯 合 在 港 開 辦 的 課 程 , 過 去 5年 , 當 局 接 獲 的 申 請 及 批 准 的 數 目 ; 有 否 向 該 等 教 育 機 構 提 供 任 何 支 援 或 資 助 並 協 助 他 們 開 辦 課 程 ; |
|
( 二 ) |
有 哪 些 條 例 監 管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教 育 機 構 合 辦 的 課 程 的 質 素 ; 及 哪 些 機 構 監 管 該 等 課 程 在 註 冊 後 的 教 學 質 素 ; 及 |
|
(三 ) |
當 局 就 監 管 本 地 和 非 本 地 教 育 機 構 各 自 舉 辦 以 及 合 辦 的 課 程 的 學 費 支 付 及 退 還 事 宜 , 所 作 出 的 安 排 詳 情 ? |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 一 ) |
在 過 去 五 年 中 , 教 育 統 籌 局 轄 下 的 非 本 地 課 程 註 冊 處 (以 下 簡 稱 「 註 冊 處 」 )共 收 到 912宗 非 本 地 高 等 教 育 及 專 業 資 格 課 程 的 註 冊 或 豁 免 註 冊* 的 申 請 , 獲 批 准 註 冊 的 課 程 有 331個 , 獲 豁 免 註 冊 的 課 程 共 363個 。 目 前 政 府 沒 有 為 舉 辦 這 類 課 程 的 教 育 機 構 提 供 資 助 , 但 修 讀 此 類 課 程 的 學 生 可 向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申 請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 作 為 支 付 學 費 之 用 。 |
|
* 根 據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專 業 教 育 (規 管 )條 例 >(第 493章 ) 第 8 條 , 若 非 本 地 高 等 教 育 或 專 業 機 構 與 條 例 附 表 一 的 本 地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 (包 括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院 校 、 公 開 大 學 、 樹 仁 學 院 及 演 藝 學 院 )合 辦 課 程 , 可 獲 豁 免 註 冊 。 |
|
|
( 二 ) |
在 香 港 開 辦 的 非 本 地 高 等 教 育 及 專 業 資 格 課 程 , 受 〈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專 業 教 育 ( 規 管 ) 條 例 〉 ( 第 493章 ) 規 管 。 法 例 要 求 頒 授 有 關 學 歷 或 資 格 的 機 構 須 在 所 屬 國 家 獲 得 認 可 , 並 確 保 在 香 港 開 辦 的 課 程 與 該 機 構 的 本 土 課 程 水 平 相 若 。 課 程 的 主 辦 者 須 根 據 法 例 向 非 本 地 課 程 註 冊 處 每 年 提 交 一 份 周 年 報 告 , 提 供 該 課 程 過 去 一 年 的 開 辦 情 況 , 包 括 課 程 內 容 、 師 資 等 。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會 就 課 程 質 素 和 水 平 向 註 冊 處 提 供 意 見 , 在 有 需 要 時 會 向 課 程 主 辦 者 及 外 地 院 校 詳 細 了 解 課 程 的 運 作 , 亦 會 審 核 課 程 的 周 年 報 告 。 若 課 程 由 非 本 地 教 育 及 專 業 機 構 與 本 地 大 專 院 校 合 辦 , 課 程 質 素 保 證 由 本 地 院 校 負 責 。 |
|
|
( 三 ) |
為 保 障 學 生 的 利 益 , 法 例 規 定 註 冊 課 程 一 般 不 得 收 取 多 於 三 個 月 的 學 費 , 一 旦 課 程 被 撤 銷 註 冊 或 豁 免 註 冊 , 或 提 前 結 束 時 , 主 辦 者 必 須 於 一 個 月 內 退 還 未 完 成 課 程 的 學 費 予 學 生 , 如 有 違 反 , 即 屬 犯 法 , 一 經 定 罪 , 可 罰 款 港 幣 25,000元 及 監 禁 6個 月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