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問 題 第 二 十 條 (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提 問 者 : 何 鍾 泰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根 據 現 行 小 一 入 學 統 籌 辦 法 , 學 校 在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階 段 必 須 接 納 有 兄 姊 在 該 校 就 讀 或 父 母 在 該 校 任 職 的 兒 童 的 入 學 申 請 。 關 於 優 先 取 錄 此 類 兒 童 的 做 法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
當 局 在 實 施 上 述 做 法 前 , 有 否 參 考 外 國 的 小 一 學 額 分 配 制 度 ; 若 有 , 哪 些 國 家 採 取 與 香 港 同 一 做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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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自 實 施 此 做 法 以 來 , 教 育 署 共 接 獲 多 少 宗 投 訴 , 以 及 如 何 處 理 該 等 投 訴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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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有 否 計 劃 檢 討 此 做 法 ?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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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現 行 的 小 一 入 學 機 制 是 根 據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 教 統 會 ) 在 2000 年 9 月 提 交 的 < 香 港 教 育 制 度 改 革 建 議 > 而 訂 定 的 。 該 機 制 是 在 舊 有 機 制 的 基 礎 上 , 依 照 教 育 改 革 的 方 向 進 行 調 整 。 小 一 入 學 分 「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 及 「 統 一 派 位 」 兩 個 階 段 進 行 。 在 舊 有 機 制 的 「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 階 段 , 學 校 按 教 育 署 訂 定 的 「 計 分 辦 法 準 則 」 取 錄 學 生 , 有 兄 / 姊 在 該 校 就 讀 或 父 / 母 在 該 校 就 職 的 申 請 人 , 屬 最 高 分 數 類 別 。 基 於 方 便 家 長 接 送 和 照 顧 子 女 往 返 學 校 的 考 慮 , 教 統 會 建 議 把 這 類 別 的 申 請 人 列 為 必 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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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進 行 檢 討 期 間 , 教 統 會 亦 曾 就 其 他 地 方 的 教 育 制 度 的 情 況 收 集 資 料 , 作 為 參 考 。 由 於 幼 兒 在 六 歲 前 個 別 差 異 不 大 , 全 球 大 部 分 先 進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小 一 入 學 均 採 用 「 就 近 入 學 」 原 則 。 教 統 會 也 認 同 小 一 入 學 應 盡 量 採 用 「 就 近 入 學 」 原 則 , 另 輔 以 一 些 沒 有 多 大 爭 議 性 的 優 先 取 錄 條 件 , 例 如 兄 姊 在 同 一 學 校 就 讀 或 父 、 母 在 同 一 學 校 工 作 。 教 統 會 就 改 革 建 議 曾 經 進 行 廣 泛 諮 詢 , 而 收 到 的 大 部 分 意 見 皆 表 示 支 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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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本 年 度 的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階 段 已 在 去 年 十 二 月 中 旬 完 成 , 教 育 署 迄 今 並 未 有 接 獲 家 長 對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必 收 類 別 的 投 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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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教 統 會 建 議 的 小 一 入 學 改 革 分 兩 階 段 循 序 漸 進 實 施 ︰ 短 期 機 制 適 用 於 2002 / 03 至 2004 / 05 學 年 , 長 遠 機 制 則 於 2005 /06 開 始 實 施 。 在 實 施 長 遠 機 制 之 前 , 教 統 會 將 會 就 現 行 「 計 分 辦 法 準 則 」 進 行 檢 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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