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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教 師 被 法 庭 頒 令 破 產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十 四 條(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十 日



提 問 者 : 楊 耀 忠 議 員

作 答 者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 每 年 有 多 少 名 教 師 被 法 庭 頒 令 破 產 , 以 及 該 數 字 佔 該 年 破 產 個 案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
 
( 二 ) 學 校 當 局 和 教 育 署 會 對 已 被 頒 令 破 產 的 教 師 採 取 甚 麼 跟 進 行 動 ; 及
 
( 三 ) 當 局 將 會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 加 強 教 師 的 審 慎 理 財 意 識 及 協 助 他 們 掌 握 理 財 知 識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除 涉 及 公 務 員 的 個 案 外 , 破 產 管 理 署 不 會 把 其 他 被 法 庭 頒 令 破 產 人 士 的 個 案 通 知 其 僱 主 , 該 署 亦 無 個 別 職 業 類 別 破 產 人 士 的 統 計 數 字 。 由 於 教 師 無 須 向 學 校 申 報 有 關 事 宜 , 因 此 政 府 未 能 提 供 每 年 被 法 庭 頒 令 破 產 的 教 師 數 目 , 以 及 該 數 字 佔 破 產 個 案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
 
( 二 ) 政 府 並 無 特 別 就 處 理 教 師 的 破 產 個 案 訂 立 任 何 規 定 。 如 有 官 立 學 校 教 師 被 頒 令 破 產 , 教 育 署 會 根 據 《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 處 理 , 如 同 處 理 一 般 公 務 員 的 個 案 一 樣 。 該 署 會 研 究 有 關 教 師 的 職 務 , 以 確 保 該 教 師 無 須 擔 任 涉 及 處 理 公 帑 或 敏 感 資 料 的 工 作 , 以 及 貪 污 機 會 較 高 的 職 務 。 如 證 實 有 關 教 師 因 經 濟 問 題 以 致 工 作 表 現 不 理 想 或 效 率 下 降 , 或 行 為 不 當 , 則 教 育 署 可 視 乎 情 況 , 向 該 教 師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政 或 紀 律 處 分 。
 
( 三 ) 教 師 的 個 人 理 財 意 識 及 知 識 純 屬 私 人 事 務 , 與 其 教 學 職 能 並 無 直 接 關 係 , 因 此 政 府 不 會 在 這 方 面 採 取 特 別 措 施 。

在 官 立 學 校 方 面 , 教 育 署 定 期 向 教 師 傳 閱 有 關 公 務 員 個 人 財 務 管 理 的 通 告 及 有 關 的 政 府 規 例 , 提 醒 他 們 審 慎 管 理 個 人 財 務 的 重 要 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