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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南 亞 族 裔 學 童 的 入 學 困 難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10 條(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提 問 者 : 朱 幼 麟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據 報 , 一 項 調 查 發 現 來 自 亞 洲 南 部 國 家 的 學 童 ( " 南 亞 族 裔 學 童 " ) 在 入 學 方 面 普 遍 遇 到 困 難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現 時 本 港 適 齡 接 受 基 礎 教 育 的 南 亞 族 裔 學 童 人 數 為 何 ;
( 二 )現 時 有 錄 取 南 亞 族 裔 學 童 的 中 、 小 學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以 及 它 們 錄 取 的 南 亞 族 裔 學 童 總 數 分 別 為 何 ; 及
( 三 )有 否 制 訂 特 別 措 施 以 協 助 南 亞 族 裔 學 童 解 決 入 學 困 難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據 我 們 理 解 , 朱 幼 麟 議 員 所 指 的 " 南 亞 族 裔 學 童 " , 是 目 前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印 度 藉 、 巴 基 斯 坦 藉 及 尼 泊 爾 藉 兒 童 。 下 文 各 項 答 覆 是 根 據 這 個 基 礎 擬 備 的 。
  
( 一 )

根 據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統 計 ,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 在 本 港 居 住 、 適 齡 接 受 基 礎 教 育 ( 即 年 齡 介 乎 6 至 15 歲 ) 的 南 亞 族 裔 兒 童 , 約 有 5 000 人 。

  
( 二 )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 所 有 合 資 格 的 本 地 兒 童 ( 有 關 資 格 見 附 件 ) , 包 括 本 地 的 南 亞 族 裔 兒 童 , 均 可 入 讀 本 港 的 公 營 學 校 。 此 外 , 他 們 亦 可 選 擇 入 讀 其 他 私 立 / 國 際 學 校 。 鑑 於 學 童 所 屬 族 裔 / 國 籍 並 不 影 響 其 入 學 資 格 , 教 育 署 並 沒 有 特 別 統 計 有 錄 取 南 亞 族 裔 學 童 的 中 、 小 學 數 目 , 以 及 這 些 學 校 錄 取 的 南 亞 族 裔 學 童 總 數 。

  
( 三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為 本 地 兒 童 ( 包 括 本 地 的 南 亞 族 裔 兒 童 ) 提 供 九 年 免 費 普 及 教 育 及 受 資 助 的 高 中 教 育 。 為 了 令 本 地 的 南 亞 族 裔 兒 童 盡 快 融 入 香 港 社 會 , 政 府 鼓 勵 他 們 入 讀 公 營 學 校 。 這 些 兒 童 如 有 需 要 , 可 要 求 教 育 署 協 助 安 排 入 學 。 教 育 署 承 諾 在 21 個 工 作 天 內 為 這 些 兒 童 提 供 學 額 。 另 外 , 教 育 署 不 時 舉 辦 簡 介 會 和 經 驗 交 流 會 , 與 有 關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討 論 如 何 更 有 效 地 向 這 些 兒 童 及 他 們 的 家 長 進 行 宣 傳 , 推 介 政 府 的 教 育 及 支 援 服 務 。 教 育 署 亦 把 介 紹 教 育 及 支 援 服 務 的 宣 傳 資 料 單 張 , 翻 譯 為 印 度 文 、 巴 基 斯 坦 文 和 尼 泊 爾 文 等 , 讓 南 亞 族 裔 兒 童 的 家 長 更 容 易 掌 握 這 些 服 務 資 訊 。

我 們 明 白 , 部 分 南 亞 族 裔 兒 童 初 時 未 必 能 夠 適 應 本 港 的 教 育 制 度 。 因 此 , 由 二 零 零 零 至 零 一 財 政 年 度 起 , 教 育 署 為 並 非 以 中 文 作 為 母 語 的 兒 童 ( 非 華 語 兒 童 ) , 包 括 南 亞 族 裔 兒 童 , 提 供 類 似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 所 獲 得 的 支 援 服 務 。 凡 取 錄 非 華 語 兒 童 的 學 校 , 均 可 獲 政 府 發 放 定 額 津 貼 ( 小 學 的 津 貼 額 為 每 名 學 生 2,720 元 , 中 學 的 津 貼 額 則 為 每 名 學 生 4,035 元 ) 。 學 校 可 運 用 這 筆 津 貼 , 為 校 內 非 華 語 兒 童 提 供 校 本 支 援 服 務 , 例 如 開 辦 中 / 英 文 補 習 班 , 以 及 編 製 特 別 教 材 等 。 此 外 , 政 府 亦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開 辦 適 應 課 程 , 協 助 非 華 語 兒 童 適 應 本 地 學 校 環 境 。

為 進 一 步 加 強 對 非 華 語 兒 童 的 支 援 , 教 育 署 現 正 研 究 在 明 年 初 為 非 華 語 兒 童 開 辦 為 期 半 年 的 全 日 制 綜 合 「 啟 動 課 程 」 , 以 提 高 非 華 語 兒 童 的 中 、 英 文 能 力 ,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實 際 的 本 地 課 堂 學 習 經 驗 。

  
  附 件
  兒 童 入 讀 本 港 公 營 學 校 的 資 格
 

凡 持 有 下 列 其 中 一 種 證 件 的 學 生 , 即 可 入 讀 公 營 學 校 :

  1.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1. 凡 於 一 九 八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以 前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的 兒 童 , 單 憑 出 生 證 明 書 已 足 以 證 明 持 有 人 具 有 進 入 該 類 學 校 就 讀 的 資 格 ;
    2. 凡 於 一 九 八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一 九 八 七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期 間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的 兒 童 , 其 出 生 證 明 書 的 第 12 欄 內 必 須 顯 示 其 香 港 本 土 人 士 身 份 「 經 已 確 定 」 ;
    3. 凡 於 一 九 八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的 兒 童 , 其 出 生 證 明 書 的 第 12 或 11 欄 內 必 須 顯 示 其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的 身 份 「 經 已 確 定 」 ;
    4. 出 生 證 明 書 上 顯 示 其 香 港 本 土 人 士 身 份 或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未 經 確 定 」 兒 童 須 持 有 香 港 居 留 許 可 證 - I.D.235B 或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並 蓋 有 以 下 (c) 點 中 其 中 一 種 簽 註 。
  2. 香 港 身 份 證

    在 一 九 八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發 出 , 而 在 第 六 行 並 無 "C" 字 標 記 ( 有 條 件 限 制 居 留 )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 如 證 上 "C" 字 標 記 , 則 持 有 人 必 須 持 有 蓋 有 以 下 (c) 點 其 中 一 種 簽 註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3. 旅 行 證 件

    蓋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種 簽 註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1. 「 批 准 逗 留 至 年 月 日 」 ( 顯 示 持 證 人 在 獲 取 錄 入 學 時 , 其 在 港 逗 留 日 期 仍 然 有 效 ) ;
    2. 「 獲 准 逗 留 期 限 延 至 年 月 日 」 ( 顯 示 持 證 人 在 獲 取 錄 入 學 時 , 其 在 港 逗 留 日 期 仍 然 有 效 ) ;
    3. 「 本 旅 行 證 件 持 有 人 有 香 港 入 境 權 。 ( 香 港 法 例 第 115 章 , 入 境 條 例 第 2AAA 條 。 ) 」 ;
    4. 「 持 證 人 在 年 月 日 抵 達 香 港 並 獲 准 無 條 件 入 境 。 」 ;
    5. 獲 准 無 條 件 在 港 居 留 ;
    6. 「 以 往 規 定 之 逗 留 條 件 現 告 撤 銷 。 」 ; 或
    7. 「 持 證 人 證 實 有 資 格 領 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