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頁面
< 返回
目錄 > 有關教育局 >
表格及通告
-
表格
-
通告
< 返回
目錄 > 課程發展及支援 >
主要教育層面
-
幼稚園教育
-
小學教育
-
中學教育
< 返回
目錄 > 課程發展及支援 >
評估
-
基本能力評估
< 返回
目錄 > 學生及家長相關 >
生涯規劃教育及升學就業輔導
-
生涯規劃教育
-
商校合作計劃
< 返回
目錄 > 學生及家長相關 >
安全事宜
-
學生安全
-
校巴服務
< 返回
目錄 > 學生及家長相關 >
非華語學童
-
非華語學童教育服務
-
最新資訊
-
概覽
< 返回
目錄 > 學生及家長相關 >
計劃及設施
-
計劃
-
設施
< 返回
目錄 > 教師相關 >
資格、培訓與發展
-
資格
-
培訓
-
發展
< 返回
目錄 > 學校行政及管理 >
政策文件及報告
-
審計署署長第三十九號報告書小學教育
< 返回
目錄 > 公共及行政相關 >
招標公告
-
招標公告
-
工程招標公告
主要內容
< 回上頁

[資料庫] 本 港 非 華 裔 的 亞 裔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接 受 教 育 事 宜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13 條 (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提 問 者 : 張 文 光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關 於 本 港 非 華 裔 的 亞 裔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接 受 教 育 事 宜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現 時 15 歲 以 下 的 該 類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的 人 數 , 以 及 就 讀 於 官 立 、 資 助 、 直 接 資 助 和 私 立 的 中 、 小 學 及 沒 有 入 學 的 人 數 分 別 為 何 ;
( 二 )過 去 3 年 , 向 當 局 要 求 協 助 尋 找 學 位 的 個 案 所 涉 及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人 數 , 以 及 當 中 成 功 覓 得 學 位 的 人 數 ;
( 三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主 動 協 助 沒 有 入 學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入 學 ; 及
( 四 )有 何 措 施 向 那 些 15 歲 或 以 上 尚 未 完 成 初 中 課 程 , 但 中 、 英 語 文 能 力 較 低 的 青 少 年 提 供 教 育 機 會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據 我 們 理 解 , 張 文 光 議 員 所 指 的 " 非 華 裔 的 亞 裔 兒 童 " , 是 目 前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印 度 / 巴 基 斯 坦 / 尼 泊 爾 籍 兒 童 。 下 文 各 項 答 覆 是 根 據 這 個 基 礎 擬 備 的 。

第 ( 一 ) 、 ( 二 ) 及 ( 三 ) 部 分

根 據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統 計 , 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十 日 , 在 香 港 居 住 而 又 未 滿 15 歲 的 印 度 、 巴 基 斯 坦 及 尼 泊 爾 籍 兒 童 , 分 別 約 有 3 000 人 、 2 300 人 及 3 100 人 。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 所 有 符 合 資 格 的 本 地 兒 童 ( 有 關 資 格 見 附 件 ) , 包 括 印 度 / 巴 基 斯 坦 / 尼 泊 爾 籍 兒 童 , 均 可 入 讀 本 港 的 公 營 學 校 。 此 外 , 他 們 亦 可 選 擇 入 讀 其 他 私 立 / 國 際 學 校 。 鑑 於 學 童 所 屬 族 裔 / 國 籍 並 不 影 響 其 入 學 資 格 , 教 育 署 並 沒 有 就 在 公 營 或 私 立 / 國 際 學 校 就 讀 而 未 滿 15 歲 的 印 度 / 巴 基 斯 坦 / 尼 泊 爾 籍 兒 童 的 人 數 作 分 開 統 計 。

政 府 的 政 策 , 是 為 年 齡 介 乎 6 至 15 歲 的 本 地 兒 童 ( 包 括 印 度 / 巴 基 斯 坦 / 尼 泊 爾 籍 兒 童 ) 提 供 九 年 免 費 普 及 教 育 。 根 據 現 行 安 排 , 凡 有 這 個 年 齡 組 別 的 兒 童 輟 學 , 所 屬 學 校 必 須 通 知 教 育 署 , 以 便 該 署 跟 進 , 確 保 這 些 兒 童 重 返 校 園 。 我 們 在 擬 備 這 份 答 覆 期 間 , 共 有 三 名 印 度 / 巴 基 斯 坦 / 尼 泊 爾 籍 兒 童 輟 學 。 教 育 署 現 正 積 極 為 他 們 尋 找 學 位 。

此 外 , 教 育 署 不 時 接 到 本 地 兒 童 , 包 括 印 度 / 巴 基 斯 坦 / 尼 泊 爾 籍 兒 童 , 安 排 入 學 的 要 求 。 教 育 署 的 服 務 承 諾 , 是 在 二 十 一 個 工 作 天 內 為 這 些 兒 童 安 排 入 學 , 而 年 齡 介 乎 6 至 15 歲 的 兒 童 , 更 保 證 可 入 讀 公 營 學 校 。 不 過 , 由 於 入 學 安 排 服 務 是 為 所 有 本 地 兒 童 而 設 , 教 育 署 並 沒 有 就 過 去 三 年 曾 要 求 該 署 協 助 安 排 入 學 的 印 度 / 巴 基 斯 坦 / 尼 泊 爾 籍 兒 童 的 數 字 , 以 及 當 中 成 功 個 案 的 數 目 , 作 分 開 統 計 。

雖 然 教 育 署 並 沒 有 估 計 有 關 數 字 , 但 我 們 仍 注 意 到 有 些 應 該 就 學 的 兒 童 , 包 括 印 度 / 巴 基 斯 坦 / 尼 泊 爾 籍 兒 童 , 基 於 種 種 原 因 失 學 。 一 直 以 來 , 教 育 署 積 極 採 取 以 下 措 施 , 協 助 這 些 兒 童 重 返 校 園 ︰

  • 與 有 關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會 工 作 者 緊 密 合 作 , 接 觸 失 學 兒 童 , 為 他 們 提 供 協 助 ;
  • 舉 辦 簡 介 會 及 經 驗 分 享 會 ,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探 討 如 何 更 有 效 地 向 失 學 兒 童 宣 傳 我 們 的 教 育 服 務 ; 和
  • 提 供 入 學 安 排 服 務 。
第 ( 四 ) 部 分

我 們 明 白 到 , 部 分 印 度 / 巴 基 斯 坦 / 尼 泊 爾 籍 兒 童 初 時 可 能 未 必 適 應 本 港 的 教 育 制 度 。 因 此 , 由 本 學 年 開 始 , 教 育 署 為 非 華 語 兒 童 , 包 括 15 歲 或 以 上 、 尚 未 完 成 初 中 課 程 的 印 度 / 巴 基 斯 坦 / 尼 泊 爾 籍 兒 童 , 提 供 類 似 內 地 出 生 新 來 港 兒 童 所 獲 得 的 支 援 服 務 。 凡 取 錄 非 華 語 兒 童 的 學 校 , 均 可 獲 政 府 發 放 定 額 津 貼 ( 小 學 津 貼 額 為 每 位 學 生 2,750 元 , 中 學 津 貼 額 則 為 每 位 學 生 4,080 元 ) 。 這 些 學 校 可 運 用 這 筆 津 貼 , 為 校 內 非 華 語 兒 童 提 供 校 本 支 援 服 務 , 例 如 開 辦 中 / 英 文 補 習 班 , 編 製 特 別 教 材 等 。 此 外 , 政 府 亦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開 辦 適 應 課 程 , 協 助 非 華 語 兒 童 適 應 本 地 學 校 環 境 。 雖 然 適 應 課 程 的 對 象 是 未 滿 15 歲 的 非 華 語 兒 童 , 但 15 歲 或 以 上 的 非 華 語 兒 童 也 可 以 參 加 。

除 了 報 讀 日 校 , 15 歲 或 以 上 的 非 華 語 兒 童 還 可 報 讀 教 育 署 的 成 人 教 育 課 程 , 繼 續 進 修 。
附 件
兒 童 入 讀 本 港 公 營 學 校 的 資 格
公 營 學 校 只 限 於 持 有 下 列 其 中 一 種 證 件 的 學 生 入 讀 :
  1.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1. 凡 於 一 九 八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以 前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的 兒 童 , 單 憑 出 生 證 明 書 已 足 以 證 明 持 有 人 具 有 進 入 該 類 學 校 就 讀 的 資 格 ;
    2. 凡 於 一 九 八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一 九 八 七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期 間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的 兒 童 , 其 出 生 證 明 書 的 第 12 欄 內 必 須 顯 示 其 香 港 本 土 人 士 身 份 「 經 已 確 定 」 ;
    3. 凡 於 一 九 八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的 兒 童 , 其 出 生 證 明 書 的 第 12 或 11 欄 內 必 須 顯 示 其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的 身 份 「 經 已 確 定 」 ;
    4. 出 生 證 明 書 上 顯 示 其 香 港 本 土 人 士 身 份 或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未 經 確 定 」 兒 童 需 要 持 有 香 港 居 留 許 可 證 -I.D.235B 或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並 蓋 有 以 下 ( c ) 點 中 其 中 一 種 簽 註 。
  2. 香 港 身 份 證

    在 一 九 八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發 出 , 而 在 第 六 行 並 無 〝 C 〞 字 標 記 ( 有 條 件 限 制 居 留 )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 如 證 上 〝 C 〞 字 標 記 , 則 持 有 人 必 須 持 有 蓋 有 以 下 ( c ) 點 其 中 一 種 簽 註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3. 旅 行 證 件

    蓋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種 簽 註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1. 「 批 准 逗 留 至 年 月 日 」 ( 顯 示 持 證 人 在 獲 取 錄 入 學 時 , 其 在 港 逗 留 日 期 仍 然 有 效 ) ;
    2. 「 獲 准 逗 留 期 限 延 至 年 月 日 」 ( 顯 示 持 證 人 在 獲 取 錄 入 學 時 , 其 在 港 逗 留 日 期 仍 然 有 效 ) ;
    3. 「 本 旅 行 證 件 持 有 人 有 香 港 入 境 權 。 ( 香 港 法 例 第 115 章 , 入 境 條 例 第 2AAA 條 。 ) 」 ;
    4. 「 持 證 人 在 年 月 日 抵 達 香 港 並 獲 准 無 條 件 入 境 。 」 ;
    5. 獲 准 無 條 件 在 港 居 留 ;
    6. 「 以 往 規 定 之 逗 留 條 件 現 告 撤 銷 。 」 ; 或
    7. 「 持 證 人 證 實 有 資 格 領 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