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問 者 : 張 文 光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有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院 校 ( "受 資 助 院 校" ) 的 校 外 進 修 部 或 附 屬 學 院 所 開 辦 的 課 程 , 以 及 該 等 院 校 與 非 本 地 教 育 機 構 合 辦 的 課 程 被 投 訴 "貨 不 對 辦" 和 濫 收 學 費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 有 否 對 這 些 課 程 聲 稱 的 學 術 程 度 ( 如 文 憑 、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 施 加 限 制 ; 若 有 , 詳 情 為 何 ; 這 些 課 程 當 中 屬 副 學 士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學 術 程 度 , 是 否 由 開 設 課 程 的 院 校 自 行 評 審 ; 若 然 , 原 因 為 何 ; |
( 二 ) | 有 何 機 制 監 管 就 這 些 課 程 的 質 素 、 學 術 程 度 及 評 審 入 學 申 請 的 工 作 ; 監 管 機 構 如 何 確 保 這 些 課 程 的 質 素 ; 又 這 些 課 程 是 否 需 要 註 冊 ; 若 然 , 它 們 是 根 據 哪 條 法 例 註 冊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
( 三 ) | 是 否 知 悉 受 資 助 院 校 有 否 設 有 渠 道 處 理 關 於 課 程 "貨 不 對 辦" 的 投 訴 ; 若 有 , 在 過 去 5 年 , 每 年 各 受 資 助 院 校 接 獲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 以 及 這 些 投 訴 佔 該 年 有 關 院 校 所 接 獲 的 投 訴 個 案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若 沒 有 , 哪 個 機 構 處 理 這 些 投 訴 ; 及 |
( 四 ) | 是 否 知 悉 受 資 助 院 校 有 否 在 教 學 和 財 政 上 與 其 校 外 進 修 部 或 附 屬 學 院 分 享 資 源 ; 若 有 , 涉 及 的 資 源 項 目 ; 以 及 在 過 去 3 年 , 每 年 兩 者 在 此 等 項 目 獲 得 的 款 額 及 佔 有 關 受 資 助 院 校 該 年 撥 款 或 盈 餘 的 百 分 比 ?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 各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院 校 的 法 例 , 授 予 各 院 校 頒 授 學 位 及 其 他 學 術 名 銜 的 權 力 。 各 院 校 及 其 持 續 進 修 部 在 開 辦 課 程 時 , 可 自 行 決 定 課 程 的 學 術 程 度 , 而 不 須 受 任 何 限 制 。 各 大 學 開 辦 有 頒 授 資 歷 的 課 程 ( 一 般 指 文 憑 或 以 上 程 度 ) 是 由 大 學 評 審 及 頒 授 , 並 須 通 過 大 學 的 內 部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 由 於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 簡 稱 教 院 ) 尚 未 擁 有 自 我 評 審 的 資 格 , 它 的 持 續 進 修 部 所 開 辦 有 頒 授 資 歷 的 課 程 , 則 須 由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評 審 。 不 涉 及 資 歷 頒 授 的 課 程 也 同 樣 須 要 通 過 院 校 內 部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 才 可 提 供 予 學 生 選 讀 。 教 育 統 籌 局 於 本 月 發 出 的 "建 議 香 港 設 立 資 歷 架 構 及 相 關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諮 詢 文 件" 中 ,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 包 括 延 展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的 現 行 權 限 , 以 便 評 審 局 可 負 責 所 有 學 位 以 下 程 度 課 程 的 質 素 保 證 工 作 。 這 些 課 程 包 括 各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持 續 進 修 部 提 供 的 學 位 以 下 程 度 課 程 。 政 府 會 詳 細 考 慮 公 眾 意 見 後 , 才 就 此 建 議 作 出 決 定 。 至 於 持 續 進 修 部 與 非 本 地 院 校 合 辦 , 並 由 非 本 地 院 校 頒 授 資 格 的 課 程 , 則 受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專 業 教 育 ( 規 管 ) 條 例 ( 第 493 章 ) 規 管 。 |
( 二 ) | 各 大 學 均 有 其 內 部 機 制 , 以 評 核 及 監 控 課 程 的 入 學 標 準 、 內 容 及 質 素 。 一 般 來 說 , 在 這 些 機 制 下 , 院 校 須 成 立 教 務 會 、 學 術 委 員 會 、 內 部 課 程 評 審 小 組 、 管 理 委 員 會 等 組 織 。 成 員 包 括 學 者 、 業 界 或 校 外 專 業 團 體 的 專 業 人 士 、 教 學 人 員 及 學 生 代 表 。 教 資 會 也 十 分 著 重 課 程 質 素 , 因 此 持 續 進 修 部 現 已 被 納 入 由 教 資 會 轄 下 小 組 所 進 行 的 「 教 與 學 質 素 過 程 檢 討 」 的 範 圍 內 。 至 於 教 院 持 續 進 修 部 所 開 辦 的 頒 授 學 位 課 程 , 則 須 要 經 由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每 三 年 評 審 一 次 。 教 院 內 部 亦 設 立 了 多 個 課 程 質 素 保 證 委 員 會 , 專 責 監 管 持 續 進 修 課 程 的 日 常 運 作 及 質 素 。 由 於 八 所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均 為 法 定 機 構 , 受 它 們 的 法 例 規 管 , 因 此 並 不 須 要 再 為 其 個 別 課 程 註 冊 。 持 續 進 修 部 若 與 非 本 地 院 校 合 辦 非 本 地 課 程 , 則 須 根 據 第 493 章 申 請 豁 免 。 當 局 備 存 這 些 課 程 的 註 冊 紀 錄 冊 , 並 供 公 眾 人 士 查 閱 。 |
( 三 ) | 所 有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持 續 進 修 部 均 設 有 渠 道 , 處 理 有 關 其 課 程 的 投 訴 。 根 據 院 校 提 供 的 資 料 顯 示 , 於 1997/98 至 2001/02 的 5 個 學 年 內 , 分 別 有 1 、 3 、 6 、 5 及 0 宗 涉 及 持 續 進 修 部 課 程 "貨 不 對 辦" 的 投 訴 , 佔 收 到 的 總 投 訴 數 目 的 0% 至 9% 。 |
( 四 ) | 現 時 , 各 個 持 續 進 修 部 均 以 自 負 盈 虧 的 形 式 運 作 。 它 們 的 帳 目 與 院 校 本 部 的 帳 目 是 分 開 記 錄 的 。 若 持 續 進 修 部 運 用 院 校 本 部 的 資 源 , 則 前 者 須 向 後 者 支 付 費 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