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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升 降 機 槽 的 工 業 安 全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十 四 條(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七 日



提 問 者 : 何 鍾 泰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去 年 12 月 , 一 名 工 人 在 興 建 中 的 大 廈 內 墮 下 升 降 機 槽 死 亡 。 關 於 升 降 機 槽 的 工 業 安 全 問 題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 涉 及 工 人 墮 下 升 降 機 槽 的 工 業 意 外 數 目 及 所 造 成 的 死 亡 人 數 分 別 為 何 ;

( 二 ) 現 時 有 否 法 例 規 管 工 人 在 升 降 機 槽 附 近 工 作 的 安 全 ; 若 有 ,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總 承 建 商 聘 用 的 安 全 主 任 須 在 這 方 面 履 行 甚 麼 職 責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根 據 勞 工 處 的 紀 錄 , 在 一 九 九 八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三 年 期 間 , 有 一 宗 致 命 意 外 涉 及 工 人 從 興 建 中 樓 宇 的 升 降 機 槽 墮 下 , 另 有 7 宗 致 命 意 外 涉 及 工 人 從 物 料 升 降 機 槽 墮 下 。 在 何 鍾 泰 議 員 所 指 的 意 外 中 , 該 名 工 人 是 從 物 料 升 降 機 槽 墮 下 而 喪 生 。 上 述 8 宗 致 命 意 外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致 命 意 外 的 數 字

  1998 1999 2000 ( 暫 定 數 字 *) 總 數
從 興 建 中 的 樓 宇 的 升 降 機 槽 墮 下 1 - - 1
從 物 料 升 降 機 槽 墮 下 4 1 2 7

註 :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意 外 統 計 數 字 屬 暫 定 數 字 , 因 為 一 些 在 接 近 年 底 發 生 的 意 外 可 能 仍 未 向 勞 工 處 呈 報 。

不 過 , 有 關 從 升 降 機 槽 或 物 料 升 降 機 槽 墮 下 的 非 致 命 意 外 , 勞 工 處 並 無 獨 立 分 項 數 字 。

 

   
( 二 )

建 築 地 盤 的 工 作 安 全 , 包 括 高 空 工 作 安 全 , 主 要 受 根 據 《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 ( 第 59 章 ) 而 制 定 的 《 建 築 地 盤 ( 安 全 ) 規 例 》 所 規 管 。 根 據 《 建 築 地 盤 ( 安 全 ) 規 例 》 第 38A 條 的 規 定 , 負 責 任 何 建 築 地 盤 的 承 建 商 須 確 保 該 地 盤 內 每 個 工 作 地 方 對 在 該 地 方 工 作 的 人 而 言 , 在 合 理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量 達 到 及 保 持 安 全 。 第 38B 條 進 一 步 規 定 , 承 建 商 須 採 取 足 夠 的 步 驟 防 止 該 地 盤 內 有 任 何 人 從 2 米 或 以 上 之 高 度 墮 下 。 關 於 在 升 降 機 槽 或 物 料 升 降 機 槽 內 或 附 近 工 作 方 面 , " 足 夠 的 步 驟 " 包 括 設 置 、 使 用 和 維 修 下 列 設 備 : -

  1. 適 當 的 工 作 平 台 ;
  2. 合 適 的 護 欄 、 屏 障 、 底 護 板 及 圍 欄 ; 以 及
  3. 孔 洞 的 覆 蓋 物 。
如 承 建 商 無 法 符 合 上 述 規 定 , 則 應 為 工 人 提 供 適 當 和 足 夠 的 安 全 網 或 安 全 帶 。 《 建 築 地 盤 ( 安 全 ) 規 例 》 又 規 定 , 承 建 商 應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步 驟 確 保 獲 提 供 安 全 帶 的 人 員 正 確 使 用 安 全 帶 。 此 外 , 每 名 在 建 築 地 盤 工 作 並 獲 提 供 安 全 帶 的 人 員 , 每 當 為 其 本 人 或 他 人 的 安 全 而 需 要 使 用 時 , 均 須 配 戴 安 全 帶 , 並 須 將 它 一 直 繫 於 穩 固 的 繫 穩 物 。

此 外 , 勞 工 處 處 長 根 據 《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 ( 第 59 章 ) 第 7A(1) 條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月 發 出 一 份 《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電 梯 ) 》 。 該 守 則 集 中 工 人 的 安 全 , 向 東 主 、 承 建 商 和 擔 任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電 梯 工 作 的 僱 員 建 議 一 些 安 全 守 則 。 雖 然 違 反 該 守 則 的 規 定 並 非 一 項 罪 行 , 但 在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中 , 法 庭 可 能 會 把 這 項 違 反 守 則 的 行 為 視 作 相 關 因 素 , 以 決 定 某 人 是 否 觸 犯 有 關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法 例 。

 

   
( 三 )

《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安 全 主 任 及 安 全 督 導 員 ) 規 例 》 ( 規 例 摘 錄 載 於 附 件 ) 第 15 條 載 列 了 安 全 主 任 的 職 責 。 基 本 上 , 安 全 主 任 須 協 助 建 築 地 盤 的 承 建 商 促 進 在 其 地 盤 中 受 僱 的 人 ( 包 括 在 升 降 機 槽 或 物 料 升 降 機 槽 內 或 附 近 工 作 的 人 )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 除 其 他 事 項 外 , 他 須 ︰

  1. 就 防 止 有 人 從 高 處 墮 下 而 應 採 取 的 適 當 措 施 , 向 承 建 商 提 供 意 見 , 並 在 建 承 商 批 准 下 實 行 該 等 措 施 ;
  2. 親 身 或 指 示 安 全 督 導 員 檢 查 該 地 盤 , 以 決 定 在 升 降 機 槽 或 物 料 升 降 機 槽 內 或 附 近 進 行 的 任 何 工 作 , 其 性 質 是 否 會 令 任 何 受 僱 於 該 地 盤 人 士 冒 身 體 受 傷 的 危 險 ;
  3. 將 根 據 (ii) 項 進 行 的 任 何 檢 查 的 結 果 向 承 建 商 報 告 , 並 就 該 檢 查 結 果 而 應 採 取 的 任 何 措 施 ( 如 有 的 話 ) 作 出 建 議 ;
  4. 為 受 僱 於 該 地 盤 人 士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 向 承 建 商 建 議 就 該 等 在 升 降 機 槽 或 物 料 升 降 機 槽 內 或 附 近 進 行 的 工 作 而 應 進 行 的 任 何 修 理 或 維 修 工 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