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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小 學 學 額 及 班 級 需 求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1 條(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提 問 者 : 劉 江 華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各 教 育 行 政 分 區 :
  1. 在 本 學 年 及 未 來 兩 個 學 年 , 每 年 的 小 學 學 額 及 班 級 需 求 分 別 為 何 ; 為 了 應 付 對 學 額 需 求 的 增 加 , 本 學 年 增 加 了 多 少 班 級 及 小 學 , 以 及 在 未 來 兩 個 學 年 每 年 須 新 增 的 小 學 數 目 為 何 ; 及
  2. 為 了 達 致 於 2002 年 9 月 或 之 前 60% 的 小 學 生 可 在 全 日 制 小 學 就 讀 的 目 標 , 在 本 學 年 及 下 學 年 每 年 須 增 加 的 班 級 數 目 及 須 新 增 的 小 學 數 目 為 何 ;
 
( 二 ) 上 述 數 字 是 根 據 每 班 有 多 少 名 學 生 計 算 ; 與 《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 建 議 的 每 個 普 通 班 的 理 想 學 生 人 數 , 即 35 人 的 比 較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計 劃 落 實 上 述 報 告 書 的 建 議 ; 若 有 計 劃 , 何 時 實 施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i.

在 二 零 零 零 / 零 一 、 二 零 零 一 / 零 二 及 二 零 零 二 / 零 三 三 個 學 年 內 , 每 個 地 區 分 別 對 公 營 小 學 學 額 及 班 級 數 目 的 需 求 載 於 附 件 A 。

公 營 小 學 學 額 的 供 應 是 按 個 別 地 區 的 需 求 規 劃 的 。 我 們 會 參 考 每 個 地 區 的 人 口 預 測 , 推 算 需 要 增 加 多 少 學 額 , 才 能 滿 足 日 後 的 需 求 。 此 外 , 我 們 亦 考 慮 各 種 因 素 , 例 如 學 生 跨 區 流 動 的 可 能 性 ( 例 如 , 一 些 父 母 可 能 希 望 把 子 女 送 往 其 居 住 地 區 以 外 的 學 校 就 讀 ) , 現 時 有 關 地 區 的 學 額 ( 包 括 私 立 學 校 所 提 供 的 學 額 ) 供 應 量 , 以 及 是 否 需 要 以 新 學 校 填 補 在 屋 邨 重 建 時 被 拆 卸 的 學 校 。 若 須 透 過 在 某 些 地 區 興 建 新 學 校 以 增 加 公 營 學 額 , 我 們 通 常 會 在 學 校 預 計 落 成 日 期 前 三 至 四 年 展 開 所 需 的 籌 備 工 作 和 建 造 工 程 。

在 二 零 零 零 / 零 一 、 二 零 零 一 / 零 二 以 及 二 零 零 二 / 零 三 三 個 學 年 內 , 分 別 增 加 的 小 學 ( 及 班 級 ) 數 目 , 載 於 附 件 B 。

   
( 一 ) ii.

我 們 的 中 期 目 標 , 是 在 二 零 零 二 / 零 三 學 年 前 , 有 百 分 之 六 十 的 學 生 就 讀 全 日 制 小 學 。 這 是 一 個 全 港 性 , 而 非 地 區 性 的 規 劃 目 標 。 為 了 達 至 這 個 目 標 , 我 們 需 要 在 二 零 零 零 / 零 一 及 二 零 零 一 / 零 二 兩 個 學 年 內 , 每 年 分 別 增 加 480 個 全 日 制 班 級 。 我 們 在 本 學 年 新 落 成 了 12 間 學 校 , 並 會 在 下 學 年 前 再 落 成 7 間 , 以 提 供 部 分 需 要 增 加 的 班 級 。 此 外 , 我 們 會 透 過 行 政 措 施 , 把 現 有 的 上 下 午 班 制 學 校 轉 為 全 日 制 , 以 提 供 餘 下 所 需 的 班 級 。 這 19 間 學 校 是 附 件 B 所 列 數 目 以 外 的 新 增 學 校 。

   
( 二 ) 及 ( 三 )

一 九 九 二 年 發 表 的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 教 統 會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 建 議 ︰

  1. 在 小 學 方 面 , 採 用 傳 統 教 學 法 的 班 級 , 每 班 學 生 人 數 應 由 40 人 減 至 35 人 , 而 採 用 活 動 教 學 法 的 班 級 , 則 應 由 35 人 減 至 30 人 。 換 言 之 , 每 班 平 均 人 數 會 由 37.5 人 減 至 32.5 人 ;
  2. 在 中 學 方 面 , 每 班 人 數 應 由 40 人 減 至 35 人 。
政 府 已 接 納 上 述 建 議 。 由 一 九 九 三 / 九 四 學 年 起 , 我 們 已 開 始 縮 減 小 學 一 年 級 的 每 班 學 生 人 數 , 並 計 劃 把 這 安 排 按 年 逐 級 推 展 至 較 高 班 級 。 我 們 的 原 先 目 標 , 是 在 一 九 九 九 / 二 零 零 零 學 年 開 始 前 , 把 所 有 小 學 班 級 的 每 班 平 均 人 數 縮 減 至 32.5 人 , 以 及 在 二 零 零 四 / 零 五 學 年 開 始 前 , 把 所 有 中 學 班 級 的 每 班 人 數 縮 減 至 35 人 。

在 逐 步 縮 減 每 班 學 生 人 數 之 際 , 其 實 政 府 還 須 回 應 社 會 上 另 一 迫 切 訴 求 。 多 年 來 , 教 育 界 和 市 民 大 眾 一 直 要 求 政 府 加 快 推 行 小 學 全 日 制 。 不 過 , 推 行 小 學 全 日 制 需 要 額 外 興 建 大 量 校 舍 ; 而 政 府 面 對 的 困 難 , 主 要 是 建 校 用 地 匱 乏 。

為 了 盡 快 推 行 小 學 全 日 制 , 政 府 已 採 取 一 切 可 行 措 施 , 以 增 加 課 室 和 學 校 數 目 的 供 應 。 這 些 措 施 包 括 物 色 更 多 土 地 興 建 新 校 舍 ; 加 快 建 校 計 劃 , 從 而 在 一 九 九 八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間 增 建 超 過 70 間 學 校 ; 設 計 班 房 數 目 較 少 的 小 學 校 舍 以 配 合 面 積 細 小 的 學 校 用 地 ; 透 過 行 政 措 施 把 現 時 上 下 午 班 制 學 校 轉 為 全 日 制 ; 以 及 在 現 有 校 舍 加 建 課 室 。

不 過 , 即 使 推 行 了 上 述 措 施 , 要 早 日 落 實 小 學 全 日 制 , 我 們 仍 面 對 學 額 不 足 的 問 題 。 因 此 ,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決 定 輕 微 調 整 每 班 學 生 人 數 , 包 括 在 小 學 每 班 加 回 兩 名 學 生 ( 即 每 班 平 均 人 數 為 34.5 人 ) , 以 及 暫 緩 縮 減 中 學 每 班 人 數 的 措 施 。 在 作 出 以 上 調 整 後 , 我 們 把 更 多 土 地 資 源 集 中 起 來 , 加 快 推 行 小 學 全 日 制 , 以 期 在 二 零 零 二 / 零 三 學 年 前 , 有 百 分 之 六 十 的 學 生 就 讀 全 日 制 小 學 。 我 們 並 致 力 達 到 在 二 零 零 七 / 零 八 學 年 前 全 面 落 實 小 學 全 日 制 這 個 暫 定 目 標 。

目 前 我 們 正 逐 步 落 實 在 二 零 零 二 / 零 三 學 年 前 有 百 分 之 六 十 的 學 生 就 讀 全 日 制 小 學 這 個 中 期 目 標 。 我 們 會 定 期 檢 討 各 項 因 素 , 例 如 是 否 有 建 校 用 地 和 人 口 轉 變 等 , 以 確 定 可 否 達 到 二 零 零 七 / 零 八 學 年 前 全 面 落 實 小 學 全 日 制 的 目 標 。 同 時 , 我 們 亦 會 不 時 檢 討 何 時 可 終 止 調 整 每 班 人 數 的 臨 時 安 排 。 鑑 於 縮 減 每 班 學 生 人 數 與 早 日 落 實 小 學 全 日 制 這 兩 項 措 施 都 需 要 大 量 土 地 資 源 , 我 們 歡 迎 教 育 界 及 社 會 人 士 就 這 兩 項 措 施 的 相 對 優 先 次 序 提 供 意 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