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六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席 上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羅 范 椒 芬 動 議 二 讀 《 2 0 0 1 年 專 上 學 院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致 辭 全 文
主 席 :
我 謹 動 議 二 讀 《 2 0 0 1 年 專 上 學 院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
2.本 條 例 草 案 的 目 的 , 是 讓 在 《 專 上 學 院 條 例 》 下 註 冊 的 專 上 學 院 , 經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批 准 後 , 可 頒 授 學 位 。
3. 香 港 樹 仁 學 院 是 現 時 唯 一 在 此 條 例 下 註 冊 的 專 上 學 院 。 建 議 的 修 訂 如 獲 通 過 , 樹 仁 學 院 便 可 從 今 年 九 月 起 開 辦 四 個 學 位 課 程 。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已 原 則 上 批 准 樹 仁 學 院 頒 授 有 關 學 位 , 但 有 關 課 程 必 須 通 過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的 評 審 。
4樹 仁 學 院 有 志 發 展 成 為 一 所 本 地 私 立 大 學 , 而 獲 得 頒 授 學 位 的 資 格 是 邁 向 這 目 標 的 重 要 一 步 。 我 謹 向 議 員 推 薦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 並 希 望 條 例 草 案 可 於 這 個 立 法 年 度 內 通 過 , 以 便 樹 仁 學 院 在 今 年 九 月 推 出 學 位 課 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