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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立 法 會 會 議 席 上 動 議 二 讀 《 2000 年 教 育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致 辭 全 文

二 零 零 一 年 一 月 十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席 上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羅 范 椒 芬 動 議 二 讀 《 2 0 0 0 年 教 育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的 致 辭 全 文

 

主 席 女 士 :

我 謹 動 議 二 讀 《 2 0 0 0 年 教 育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

2.《 教 育 條 例 》 及 《 教 育 規 例 》 規 管 學 校 的 運 作 和 教 學 活 動 , 上 一 次 檢 討 和 修 訂 是 在 一 九 九 三 年 。 本 條 例 草 案 就 該 條 例 及 規 例 作 出 最 新 修 訂 。 所 建 議 的 多 項 修 訂 , 旨 在 刪 除 過 時 條 文 、 取 消 對 學 校 不 必 要 的 限 制 , 以 及 精 簡 行 政 程 序 。 例 如 :

- 草 案 第 5 條 刪 除 向 校 董 發 出 註 冊 證 明 書 的 法 例 規 定 , 這 有 助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行 政 工 作 。

- 草 案 第 1 7 及 1 8 條 把 學 校 防 火 演 習 及 維 修 校 內 消 防 設 備 的 次 數 , 減 至 較 切 實 可 行 但 不 影 響 安 全 的 水 平 。

- 草 案 第 2 3 條 刪 除 學 生 協 會 須 向 教 育 署 署 長 註 冊 的 規 定 。

3.條 例 草 案 亦 載 有 多 項 修 訂 , 以 保 障 家 長 和 學 生 的 權 益 , 以 及 方 便 更 有 效 地 執 行 該 條 例 。 例 如 :

- 草 案 第 1 4 條 禁 止 刊 登 載 有 虛 假 或 誤 導 資 料 ( 包 括 課 程 內 容 及 師 資 等 資 料 ) 的 廣 告 。 現 時 該 條 例 只 禁 止 有 關 上 課 地 方 和 註 冊 資 料 的 虛 假 廣 告 。 我 們 更 建 議 把 罰 款 額 由 25,000 元 提 高 至 100,000 元 。

- 草 案 第 1 0 條 賦 權 督 學 如 懷 疑 校 舍 內 有 違 法 行 為 , 可 要 求 在 場 人 士 提 供 身 分 證 明 及 個 人 資 料 , 這 有 助 進 行 跟 進 的 調 查 或 檢 控 工 作 。

- 草 案 第 1 5 ( e ) 條 放 寬 提 出 檢 控 的 時 限 。 現 時 , 檢 控 須 在 罪 行 發 生 後 六 個 月 內 提 出 。 由 於 教 育 署 未 必 能 即 時 得 知 有 關 罪 行 , 我 們 建 議 將 檢 控 時 限 改 為 由 教 育 署 得 悉 有 關 罪 行 的 日 期 起 計 六 個 月 。

主 席 女 士 , 我 謹 向 議 員 推 薦 本 條 例 草 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