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席 女 士 :
政 府 並 不 支 持 李 卓 人 議 員 提 出 的 決 議 案 , 將 《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 補 償 ) 條 例 》 下 發 放 的 親 屬 喪 亡 之 痛 補 償 由 100,000元 增 至 150,000元 。 我 們 反 對 這 個 議 案 , 主 要 有 以 下 三 個 理 由 。
2. 首 先 , 剛 才 李 卓 人 議 員 已 經 清 楚 解 釋 《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 補 償 ) 條 例 》 與 《 致 命 意 外 條 例 》 下 有 關 親 屬 喪 亡 之 痛 的 補 償 , 是 根 據 完 全 不 同 的 原 則 而 發 放 。 所 以 以 前 有 一 個 時 間 兩 項 補 償 的 金 額 相 同 , 並 不 等 同 它 們 的 每 一 次 調 整 是 一 定 要 相 同 的 。 事 實 上 , 兩 項 補 償 的 檢 討 機 制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 所 以 我 們 的 結 論 仍 然 是 , 把 《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 補 償 ) 條 例 》 的 親 屬 喪 亡 之 痛 補 償 額 , 與 《 致 命 意 外 條 例 》 的 親 屬 喪 亡 之 痛 補 償 額 掛 鈎 , 是 不 能 言 之 成 理 的 。
3. 第 二 , 我 們 事 實 上 是 定 期 檢 討 《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 補 償 ) 條 例 》 下 的 各 項 補 償 額 。 政 府 上 次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八 月 修 訂 根 據 該 條 例 發 放 的 親 屬 喪 亡 之 痛 補 償 時 , 把 金 額 由 70,000元 提 高 至 100,000元 。 因 此 , 在 下 半 年 檢 討 完 成 前 , 我 們 認 為 現 時 沒 有 迫 切 理 由 把 補 償 額 增 至 150,000元 。
4. 第 三 , 最 重 要 的 反 對 理 由 是 , 《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 補 償 ) 條 例 》 下 所 發 放 的 補 償 , 是 從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補 償 基 金 支 付 , 基 金 的 收 入 來 自 建 造 工 程 和 石 礦 產 品 收 取 的 徵 款 , 而 基 金 是 由 法 定 的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補 償 基 金 委 員 會 負 責 管 理 , 委 員 會 其 中 一 項 職 能 是 根 據 《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 補 償 ) 條 例 》 的 規 定 釐 定 補 償 款 額 。 因 此 , 在 未 有 充 分 考 慮 該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之 前 作 出 任 何 會 影 響 他 們 的 決 議 , 是 不 恰 當 的 。 事 實 上 , 我 知 悉 委 員 會 和 香 港 建 造 商 會 都 致 函 議 員 , 要 求 不 要 通 過 這 決 議 。
5. 剛 才 李 卓 人 議 員 指 那 些 在 生 前 從 基 金 領 取 過 補 償 的 人 士 , 他 們 的 家 屬 領 取 的 是 死 亡 補 償 , 而 不 是 喪 痛 補 償 , 雖 然 最 低 的 金 額 是 與 喪 痛 補 償 掛 鈎 。 我 在 給 議 員 的 信 提 及 的 是 死 者 生 前 並 沒 有 領 取 任 何 補 償 , 所 以 他 們 的 家 屬 除 了 獲 取 喪 痛 補 償 外 , 亦 可 領 取 死 亡 補 償 , 補 償 金 額 介 乎 61萬 元 至 230萬 元 。
6. 基 於 上 述 理 由 , 我 懇 請 各 位 議 員 反 對 李 卓 人 議 員 的 決 議 案 。
7. 多 謝 主 席 女 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