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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立 法 會 會 議 席 上 梁 富 華 議 員 提 出 "維 護 僱 員 合 理 合 法 權 益" 議 案

二 零 零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星 期 三 )立 法 會 會 議 席 上 梁 富 華 議 員 提 出 "維 護 僱 員 合 理 合 法 權 益 "議 案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羅 范 椒 芬 致 辭 全 文

 

主 席 女 士 :

再 過 一 星 期 便 是 五 月 一 日 國 際 勞 動 節 。 梁 富 華 議 員 在 此 時 提 出 動 議 , 喚 起 社 會 對 維 護 僱 員 合 理 、 合 法 權 益 的 重 視 , 是 非 常 適 時 的 舉 措 。 回 顧 過 去 一 年 , 受 到 外 圍 經 濟 衰 退 和 內 部 經 濟 轉 型 的 雙 重 影 響 , 香 港 的 經 濟 疲 弱 不 振 , 不 少 公 司 因 而 倒 閉 , 或 需 要 精 簡 架 構 及 開 源 節 流 。 受 薪 一 族 無 可 避 免 直 接 受 到 裁 員 或 減 薪 的 衝 擊 , 令 失 業 率 節 節 上 升 。

在 人 浮 於 事 的 情 況 下 , 勞 工 界 的 議 價 能 力 的 確 下 降 , 但 並 非 所 有 僱 主 均 借 勢 減 薪 或 裁 員 , 而 只 有 小 部 分 僱 主 是 不 守 法 的 。 同 情 弱 者 是 人 之 常 情 , 但 從 宏 觀 的 經 濟 角 度 看 , 內 地 的 市 場 日 漸 開 放 ,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交 流 日 益 頻 密 , 加 上 香 港 內 部 長 久 以 來 積 累 不 少 問 題 , 包 括 物 價 高 、 薪 金 高 、 人 力 資 源 錯 配 等 , 都 嚴 重 削 弱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 也 令 經 濟 轉 型 和 價 格 調 整 的 過 程 變 得 更 困 難 、 更 痛 苦 。 香 港 是 一 個 自 由 開 放 的 市 場 , 無 人 可 以 阻 擋 市 場 的 力 量 。 我 相 信 各 位 議 員 都 很 清 楚 問 題 的 癥 結 , 亦 明 白 到 香 港 與 珠 三 角 經 濟 結 合 是 未 來 發 展 的 大 趨 勢 , 而 調 整 薪 金 價 格 、 提 高 營 運 效 率 、 走 向 高 增 值 都 是 發 展 過 程 無 可 避 免 出 現 的 徵 象 。

從 社 會 和 個 人 的 角 度 看 , 裁 員 和 減 薪 無 疑 會 帶 來 痛 苦 , 也 為 社 會 平 添 不 穩 定 性 。 面 對 逆 境 , 有 人 積 極 回 應 , 亦 有 人 消 極 退 避 。 在 這 困 難 的 時 刻 , 希 望 市 民 大 眾 能 夠 守 望 相 助 , 勞 資 雙 方 互 諒 互 讓 , 共 渡 時 艱 。

為 此 , 我 再 次 呼 籲 僱 主 在 作 出 商 業 決 定 時 , 多 點 考 慮 社 會 責 任 和 僱 員 的 利 益 , 如 非 必 要 , 盡 可 能 避 免 裁 員 。 我 亦 呼 籲 失 業 的 朋 友 不 要 氣 餒 , 經 濟 起 伏 是 有 循 環 的 周 期 , 香 港 社 會 設 有 安 全 網 , 可 以 幫 助 失 業 人 士 渡 過 難 關 。

多 位 議 員 援 引 勞 方 追 討 欠 薪 個 案 的 數 字 上 升 去 批 評 現 行 法 例 不 足 以 保 障 僱 員 權 益 , 但 事 實 上 經 濟 疲 弱 對 僱 主 僱 員 都 造 成 壓 力 , 勞 資 關 係 亦 變 得 更 緊 張 。 但 問 題 不 在 於 勞 工 法 例 對 僱 員 的 保 障 不 足 , 法 例 不 可 能 密 不 透 風 , 事 實 上 「 你 有 張 良 計 , 我 有 過 牆 梯 」 , 若 有 人 刻 意 逃 避 責 任 , 總 有 辦 法 鑽 空 子 。 亦 無 法 例 可 以 規 管 個 人 的 操 守 。

勞 工 處 一 直 重 視 執 行 各 項 勞 工 法 例 , 保 障 僱 員 能 享 有 法 例 所 訂 定 的 權 益 。 對 於 違 法 的 行 為 , 絕 對 不 會 姑 息 。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 勞 工 督 察 共 進 行 了 163 185次 巡 查 , 範 圍 涵 蓋 各 行 各 業 的 機 構 , 目 的 是 執 行 《 僱 傭 條 例 》 內 各 項 條 款 , 以 及 執 行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內 有 關 要 求 僱 主 購 買 有 效 工 傷 補 償 保 險 的 規 定 , 例 如 突 擊 巡 查 公 廁 的 清 潔 承 辦 商 、 查 核 中 小 企 的 勞 工 保 險 等 。 年 內 , 勞 工 處 成 功 檢 控 了 3 711宗 有 關 違 例 事 項 的 個 案 。 勞 工 處 亦 設 有 24小 時 投 訴 熱 線 , 並 就 所 有 投 訴 作 出 即 時 調 查 。

僱 主 如 果 涉 嫌 違 反 《 僱 傭 條 例 》 , 例 如 不 依 時 支 付 工 資 、 非 法 扣 除 工 資 、 不 發 放 法 定 假 期 、 拖 延 支 付 遣 散 費 等 , 勞 工 處 一 經 發 現 , 便 會 主 動 跟 進 和 調 查 , 並 安 排 調 解 。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 勞 工 處 共 處 理 了 31 698宗 個 案 , 超 過 六 成 的 個 案 可 透 過 調 解 而 獲 得 解 決 。 如 果 調 解 未 能 成 功 解 決 問 題 , 僱 員 亦 可 向 勞 資 審 裁 處 或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尋 求 仲 裁 。

我 亦 知 道 有 小 部 分 僱 主 的 確 是 會 「 玩 失 蹤 」 , 即 使 是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已 作 出 決 定 , 他 們 亦 會 繼 續 拖 欠 發 放 補 償 , 令 整 個 追 討 欠 薪 補 償 程 序 變 得 冗 長 。 但 根 據 現 行 司 法 程 序 , 為 保 障 和 平 衡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 現 時 的 程 序 沒 有 太 大 的 空 間 作 出 精 簡 。 要 成 功 檢 控 違 例 的 僱 主 或 拖 欠 工 資 的 僱 主 亦 不 容 易 , 勞 工 處 必 須 得 到 僱 員 合 作 , 挺 身 而 出 , 擔 任 控 方 證 人 。

上 星 期 政 府 被 逼 撤 銷 對 一 間 清 潔 公 司 提 出 的 188項 控 罪 , 原 因 是 38位 控 方 證 人 臨 時 更 改 口 供 和 拒 絕 出 庭 作 證 , 令 勞 工 處 和 律 政 司 徒 勞 無 功 。 政 府 雖 然 立 法 保 障 僱 員 權 益 及 加 強 執 法 , 但 到 頭 來 我 們 卻 無 法 把 違 例 僱 主 繩 之 於 法 , 實 在 令 人 遺 憾 。 我 會 和 勞 工 處 和 律 政 司 再 研 究 這 件 案 件 , 看 看 是 否 有 辦 法 改 善 目 前 的 程 序 , 作 為 未 來 的 借 鑒 。

一 直 以 來 , 政 府 會 因 應 社 會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 以 及 配 合 社 會 和 經 濟 的 發 展 , 制 定 及 修 訂 勞 工 法 例 以 改 善 僱 員 權 益 。 我 們 力 求 香 港 的 勞 工 標 準 , 可 媲 美 發 展 情 況 與 我 們 相 若 的 鄰 近 經 濟 體 系 。 在 檢 討 及 制 訂 勞 工 法 例 時 , 我 們 通 過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這 個 證 明 有 效 , 由 僱 主 、 僱 員 及 政 府 三 方 協 商 的 機 制 , 共 同 合 作 改 善 僱 員 的 權 益 。 如 果 有 些 法 例 方 面 大 家 覺 得 有 漏 洞 、 也 覺 得 有 地 方 需 要 改 善 的 話 , 我 希 望 大 家 在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上 提 出 再 作 研 究 。

今 日 有 多 位 議 員 就 法 例 的 漏 洞 提 出 具 體 的 實 例 , 由 於 時 間 所 限 , 我 不 在 此 一 一 作 出 回 應 。 我 相 信 有 很 多 問 題 以 前 曾 在 議 會 上 討 論 過 , 兩 方 面 的 意 見 也 有 聽 過 , 例 如 破 產 欠 薪 的 補 償 範 圍 、 自 僱 人 士 的 問 題 、 「 4-18」 的 條 例 等 等 。 我 相 信 要 改 法 例 , 我 們 要 顧 及 很 多 方 面 的 考 慮 , 不 是 三 言 兩 語 可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 我 亦 知 道 各 位 議 員 有 和 勞 工 處 直 接 磋 商 , 也 聽 過 處 方 和 僱 主 方 面 的 意 見 。

我 明 白 到 勞 工 界 的 議 員 都 希 望 多 立 法 , 以 保 障 和 改 善 勞 工 的 權 益 和 福 利 , 但 同 時 我 亦 聽 到 僱 主 代 表 憂 慮 過 度 立 法 會 導 致 勞 工 成 本 過 高 , 或 動 輒 引 起 訴 訟 。 政 府 一 方 面 要 確 保 僱 員 獲 得 合 理 的 待 遇 ; 另 一 方 面 亦 要 顧 及 整 體 的 僱 傭 條 件 在 全 球 一 體 化 的 環 境 下 , 仍 能 令 香 港 保 持 競 爭 力 。 因 此 , 在 制 訂 勞 工 政 策 時 , 我 們 必 須 平 衡 僱 主 和 僱 員 的 利 益 , 以 配 合 香 港 社 會 和 經 濟 的 發 展 步 伐 。 我 要 跟 大 家 說 , 在 人 力 事 務 未 轉 往 工 商 局 之 前 , 精 神 分 裂 的 症 狀 現 在 已 出 現 了 。

當 然 , 無 論 法 例 和 制 度 如 何 完 善 , 仍 然 不 能 杜 絕 少 數 不 良 僱 主 觸 犯 法 例 。 惟 有 促 進 勞 資 關 係 , 建 立 和 諧 共 融 的 社 會 , 才 能 維 持 社 會 的 穩 定 , 促 進 整 體 社 會 的 繁 榮 。 政 府 清 楚 了 解 勞 資 雙 方 在 經 濟 低 迷 下 所 面 對 的 困 苦 , 我 們 亦 期 望 勞 資 雙 方 能 與 政 府 衷 誠 合 作 , 共 同 為 推 動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 提 升 人 力 資 源 的 質 素 而 努 力 。

主 席 女 士 , 我 謹 此 陳 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