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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就 李 卓 人 議 員 在 立 法 會 提 出 " 資 助 機 構 和 政 府 的 工 程 或 服 務 承 辦 商 的 僱 用 條 件 " 議 案 致 辭 全 文

( 內 容 以 在 立 法 會 發 表 者 為 準 ) 二 零 零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 星 期 三 ) 立 法 會 會 議 席 上 李 卓 人 議 員 提 出 " 資 助 機 構 和 政 府 的 工 程 或 服 務 承 辦 商 的 僱 用 條 件 " 議 案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羅 范 椒 芬 致 辭 全 文

 

主 席 女 士 :

香 港 是 一 個 自 由 開 放 的 經 濟 體 系 , 政 府 一 貫 的 政 策 是 盡 量 避 免 干 預 勞 工 市 場 的 正 常 運 作 , 讓 巿 場 的 供 求 力 量 決 定 僱 員 的 工 資 和 工 作 時 間 。 這 樣 可 以 確 保 人 力 資 源 得 到 適 當 和 有 效 的 分 配 , 有 利 維 繫 本 港 勞 工 市 場 的 靈 活 性 , 以 及 整 體 經 濟 的 競 爭 力 。 所 以 我 鄭 重 重 申 , 政 府 無 意 立 法 制 定 最 低 工 資 和 最 高 工 時 , 亦 很 高 興 聽 到 李 卓 人 議 員 剛 才 清 楚 表 明 , 今 日 辯 論 的 焦 點 並 非 是 全 面 制 定 最 低 工 資 和 最 高 工 時 。

2.政 府 的 公 共 理 財 之 道 在 於 善 用 資 源 , 提 高 成 本 效 益 。 所 以 政 府 部 門 在 外 判 工 程 和 服 務 時 , 亦 以 取 得 最 物 有 所 值 的 貨 品 和 服 務 為 主 要 考 慮 。 但 在 此 我 必 須 強 調 , 物 有 所 值 並 不 等 同 於 價 低 者 得 。 事 實 上 很 多 標 書 都 是 以 綜 合 的 標 價 與 及 服 務 質 素 的 評 分 作 為 遴 選 的 標 準 。

3.無 論 政 府 或 資 助 機 構 所 聘 用 的 承 辦 商 旗 下 的 員 工 , 均 與 政 府 並 無 直 接 的 僱 傭 關 係 。 因 此 , 政 府 或 資 助 機 構 的 外 判 合 約 亦 沒 有 就 承 辦 商 的 僱 員 聘 用 條 件 作 出 任 何 規 定 。 政 府 監 管 的 着 眼 點 在 於 承 辦 商 的 服 務 質 素 , 和 執 行 服 務 合 約 內 的 條 款 。 例 如 員 工 的 人 數 , 僱 員 須 具 備 的 資 歷 等 等 。

4.但 作 為 僱 主 , 資 助 機 構 或 承 辦 商 必 須 遵 守 《 僱 傭 條 例 》 及 其 他 有 關 的 勞 工 法 例 的 規 定 。 《 僱 傭 條 例 》 及 其 他 勞 工 法 例 , 提 供 了 法 律 的 基 礎 以 保 障 僱 員 的 基 本 福 利 , 包 括 休 息 日 、 有 薪 假 期 、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等 等 。 亦 訂 立 了 有 效 的 機 制 , 提 供 途 徑 讓 僱 員 可 提 出 申 索 , 令 僱 員 的 權 益 獲 得 充 分 的 保 障 , 並 使 他 們 在 僱 主 違 例 的 情 況 下 獲 得 應 有 的 賠 償 。

5.勞 工 處 一 直 致 力 執 行 勞 工 法 例 , 針 對 違 反 勞 工 法 例 的 僱 主 提 出 檢 控 。 該 處 經 常 主 動 突 擊 巡 查 各 行 各 業 , 包 括 承 辦 政 府 工 程 或 服 務 的 機 構 。 在 過 去 兩 年 , 勞 工 督 察 曾 就 服 務 和 進 口 行 業 共 執 行 了 七 萬 一 千 七 百 次 巡 查 , 並 成 功 檢 控 了 九 百 五 十 八 個 個 案 。 除 了 致 力 把 違 反 勞 工 法 例 的 僱 主 及 承 辦 商 繩 之 於 法 外 , 我 們 亦 積 極 鼓 勵 和 協 助 政 府 部 門 建 立 有 效 的 監 管 機 制 和 設 立 懲 罰 措 施 , 令 部 門 可 以 對 違 反 勞 工 法 例 的 承 辨 商 作 出 處 罰 , 包 括 禁 止 他 們 在 違 例 一 段 時 間 內 競 投 部 門 的 服 務 合 約 , 以 收 阻 嚇 之 用 。 。

6.我 們 對 於 備 受 無 良 僱 主 剝 削 的 工 友 非 常 同 情 , 對 於 一 些 無 良 僱 主 的 剝 削 行 為 感 到 齒 冷 。 回 應 李 卓 人 議 員 剛 才 的 提 問 , 我 可 以 說 七 元 一 小 時 工 資 可 以 說 是 可 恥 的 待 遇 , 在 今 日 的 社 是 不 應 議 出 現 的 。 食 環 署 亦 會 就 這 個 個 案 作 出 深 入 調 查 。

7.政 府 絕 對 不 會 容 忍 僱 主 罔 顧 法 紀 , 克 扣 工 資 或 縮 減 假 期 等 等 。 我 們 一 直 嚴 厲 執 法 , 確 保 僱 員 獲 得 法 例 賦 予 他 們 的 合 理 權 益 。 我 們 亦 致 力 在 部 門 之 間 推 動 對 違 法 承 辨 商 的 懲 罰 制 度 , 以 收 阻 嚇 之 效 。 不 過 , 我 們 亦 明 白 , 當 合 約 內 對 工 資 或 工 時 無 任 何 規 管 時 , 勞 工 處 根 本 是 無 法 可 執 的 。 我 們 希 望 僱 主 能 拿 出 良 心 來 , 給 僱 員 合 理 的 報 酬 , 亦 希 望 僱 員 不 平 則 鳴 , 受 到 不 公 平 對 待 時 會 提 出 申 訴 , 讓 無 良 僱 主 受 到 輿 論 譴 責 。 但 政 府 無 意 介 入 政 府 或 及 資 助 機 構 的 承 辦 商 與 其 僱 員 之 間 的 僱 傭 關 係 , 訂 立 最 低 工 資 及 最 高 工 時 僱 用 條 件 。 而 事 實 上 , 如 果 要 由 政 府 或 部 門 去 制 定 最 低 工 資 或 甚 麼 叫 做 合 理 工 資 , 其 實 有 相 當 困 難 度 , 在 執 行 時 亦 不 容 易 。 但 我 們 相 信 如 果 我 們 集 思 廣 益 , 其 實 是 可 以 結 合 市 場 的 力 量 , 去 制 定 一 些 措 施 , 避 免 工 人 受 到 無 理 的 剝 削 。 至 今 , 政 府 堅 信 自 由 市 場 的 力 量 , 最 能 有 效 地 保 持 勞 工 市 場 的 靈 活 性 和 香 港 整 體 的 競 爭 力 。

主 席 女 士 , 我 謹 此 陳 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