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2003年教育(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
以下是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教授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2003年教育(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之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2003年教育(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教育條例(第279章)、《教育規例》(第279章附屬法例A),以及《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准許學校及專上學院於公眾假期授課、取消要求提供日間及夜間課程的學校(資助及直接資助計劃學校除外)須分別註冊的規定、使規例可就教員的持續進修及訓練訂定條文、提高教員資格規定方面的要求,以及為組成上訴委員團訂立條文。
我想藉此機會多謝何秀蘭議員和法案委員會委員,他們提出具建設性的意見,並對草案中的建議予以支持。
法案委員會委員認為,現職准用教員或會有期望,只要累積一定的服務年資,即使沒有接受過正式的師資培訓,根據現行安排,他們也可以成為檢定教員。委員因此認為應設立過渡期,以便現職准用教員修讀認可師訓課程。我們同意加入過渡性條文,設立五年寬限期,由修訂條例生效日期起計,讓准用教員取得所需資格。倘若已被取錄修讀或正修讀認可課程的准用教員在寬限期內須轉校或更改教授科目,教統局常任秘書長可給予特別許可,向有關教師發出教員許可證。此外,如准用教員在生效日期前具備訂明可註冊為檢定教員的教學年資,可在生效日期起計的兩個月內申請註冊。
委員亦關注到上訴委員會在負責聆訊或裁定有關教員註冊或取消教員註冊的上訴時的組合,我們因此建議在第62條加入新條文,規定凡上訴委員會聆訊或裁定任何關於教員註冊或取消教員註冊的上訴,其成員中最少必須有三名檢定教員。
稍後,我將會根據法案委員會討論所得,提出十四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建議,其中四項修訂建議是因應委員的意見和關注的事項,而仔細修訂政策意向,其餘的建議全屬技術性修訂,所有修訂均獲法案委員會支持。
希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將會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建議。
我動議二讀條例草案。
完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