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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立法會:《2003年教育(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建議新增條文

立法會:《2003年教育(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建議新增條文

  以下是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教授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3年教育(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建議新增條文之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新訂的20A條有關准用教員資格的過渡性條文。委員關注到,現職准用教員或會有期望,認為他們在任教若干年後可以成為檢定教員。有見及此,現建議緊接第20條之後加入條文,容許儘管有《教育條例》第51(1)(C)條的規定,任何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在某學校擔任在職准用教員的人士,即使在生效日期或其後不具備訂明的准用教員資格,常任秘書長仍可根據該條例第50條發出許可證。由是,准用教員獲特別給予五年寬限期,由修訂條例生效日期起計,讓他們取得成為檢定教員所需的資格。根據此條文,正修讀或已被取錄修讀相關師訓課程的現職准用教員,轉校、更改教授科目或級別時,亦會獲發教員許可證,維持准用教員的資格。

  我現動議在條例草案加入第20A條。多謝主席女士。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