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與答
|
||
2007/08至2011/12學年幼稚園校長及教師修讀認可的在職幼兒教育課程 可獲發還全部/部份課程費用
|
||
1. |
問: |
是否只有修讀認可課程名單上的課程才可獲發還課程費用?如果修讀本地的幼兒教育碩士課程,是否便不可以得到學費發還?
|
答: |
在學前教育新措施下,我們希望可以進一步提升在職校長及教師的專業水平。我們預期在2011/12學年完結前,所有在職校長及/或擬任校長將會修畢「校長證書課程」;並鼓勵所有在職校長取得幼兒教育學士學位。我們期望所有在職幼稚園教師將會在2011/12學年完結前修畢幼兒教育證書。 爲協助所有校長及教師完成既定的政策目標,任職於參加學券計劃私立獨立幼稚園或沒有參加學券計劃幼稚園的校長及教師,如按政策目標修讀其中一個幼兒教育學位課程/校長證書課程或認可的幼兒教育文憑,可於2011/12學年年底前申請發還最多50%的學費,資助上限爲港幣60,000元。至於參加學券計劃的非牟利幼稚園,會由2007/08至2010/11學年獲得一項教師專業發展資助。有關幼稚園的校長及教師獲發還的學費資助額,不會少於不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校長及教師。這可確保所有在職幼稚園教師和校長均獲得相同的鼓勵及機會於2011/12學年完結前提升專業資歷。 因此,有關認可課程的名單乃根據上述的政策目標制定,然而,在參加學券計劃的非牟利幼稚園任職的校長及教師均已或將會取得政策目標所定資歷的前提下,如校長及/或教師有計劃作進一步的資歷進修,幼稚園可以在每年呈交的教師發展計劃書作出建議,教育局會按個別情况審批。
|
|
2. |
問: |
是否只是在職教師修讀認可課程名單上的課程才可獲發還課程費用?
|
答: |
是。在政策目標下,在2007/08學年至2011/12學年的現職幼稚園校長及任教幼稚園幼兒班、低班或高班完整課程的現任全職教師,均符合資格獲發還學費。全職教師包括幼稚園全職聘用以任教上午時段及/或下午時段及/或上午及下午時段完整課程的教師,但並不包括代課及臨時教師。
|
|
3. |
問: |
請問修讀職前的幼兒教育課程是否可以獲得發還課程費用?
|
答: |
不可以。根據現行的政策,職前幼兒教育課程學費由學員自付。
|
|
4. |
問: |
我正修讀認可課程名單上的課程,並會於2007/08學年前完成,但畢業典禮應在2007/08學年後舉行,是否會獲學費發還?
|
答: |
課程費用發還只適用於在2007/08學年至2011/12學年完結前校長及/或教師修讀的認可課程。在2007/08學年前已完成的課程並不適用。
|
|
5. |
問: |
如果我所持有的爲非本地的學歷或專業資格,可以怎樣處理?
|
答: |
根據現行的政策,所有非本地的資歷都須作個別評審,有關人士可向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申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自付。
|
|
6. |
問: |
如果我已是一位註冊教師,可否在幼稚園任教,是否仍須報讀幼兒教育證書(包括學位教師教育文憑(幼兒教育))或幼兒教育學士學位課程?
|
答: |
具認可師資訓練的註冊教師可以受聘於任何學校;然而,我們鼓勵未擁有幼兒教育證書資歷的幼稚園教師報讀相關課程,以提升專業水平。
|
|
7. |
問: |
是否只有當教師在日間修讀在職課程時,幼稚園才可以使用教師發展津貼聘用代課教師替代這些教師?
|
答: |
不是。在「學前教育學券計劃」下,除了爲合資格的學童家長提供學費資助外,同時亦會資助教師的專業發展。教師專業發展方面,每所參加學券計劃的非牟利幼稚園的教師專業發展津貼按每名合資格學童作單位計算,而有關津貼必須按優先次序用於下列三項特定的範疇: (i) 課程學費發還; (ii) 聘用代課教師以減輕正在受訓教師的工作量; (iii) 提供校本專業發展培訓計畫。 聘用代課教師是三項指定使用範疇中的第二項優先項目。在校長及教師擬定經商議的進修計劃並已確定有足够的款項以備作課程學費發還的前提下,幼稚園可使用有關撥款聘請代課教師以紓緩修讀認可課程的教師工作量。幼稚園不可以使用教師專業發展的撥款聘請額外的教師或支援人員。
|
|
8. |
問: |
如果現職教師獲任教的幼稚園准予修讀全日制的課程,是否仍可獲發還課程學費?
|
答: |
職前幼兒教育課程學費由學員自行支付。「學前教育學券計劃」下的教師專業發展津貼乃專爲在職的教師而設,在職幼稚園班級教師如修讀認可課程名單上的課程便可獲發還課程學費。如有特別的情况,幼稚園應在每年呈交的教師發展計劃書清楚說明,以便教育局作個別情况考慮。
|
|
2007 年3月 初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