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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名稱: | 申請發還侍產假薪酬的表格 (只適用於已離職的教職員) |
簡介 | 由薪金津貼支薪但已離職的僱員,如曾因未能在限期內提交放取侍產假的證明文件而以無薪假期/年假替代缺勤的日子,他可在放取侍產假首天後的12個月內或停止受僱的6個月內(以先屆滿的期限為準)補交所需的證明文件。學校應在他提交文件後的第7天或之前,支付該名僱員侍產假的薪酬。學校可填妥此表格,向本局申請發還已支付予該僱員的薪酬。 |
相關網站: | https://www.edb.gov.hk/tc/sch-admin/admin/about-sch-staff/guideline-granting-leave/index.html |
(1) 郵寄地址: |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15樓1517室 教育局財政分部公積金組 |
(2) 親自遞交: | 不適用 |
(3) 傳真號碼: | 不適用 |
(4) 電子郵件: | 不適用 |
(5) 線上提交: | https://clo.edb.gov.hk |
查詢電話: | |
電郵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