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文能力要求豁免事宜
- 申請人如持有適當資歷,可申請豁免英文/普通話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
- 豁免語文能力要求全年接受申請,而分兩期辦理。在2023/24學年,於2023年11月30日或之前遞交的申請為第一期,於2024年5月31日或之前遞交的申請將撥入第二期。申請人如能提供所有必需文件/資料,在截止日期後的三個月內,本局將會把申請結果通知書寄交申請人。
申請表
- 申請人可使用PDF格式申請表或電子表格以提交語文能力要求豁免申請。
英文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豁免申請表 [只提供英文版本][
PDF 格式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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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表格] [
提交電子表格須知] (請在提交電子表格前細心閱讀須知。)
普通話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豁免申請表 [只提供繁體中文版本][
PDF 格式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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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表格] [
提交電子表格須知]
(請在提交電子表格前細心閱讀須知。) 申請資格
- 英文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豁免
申請豁免英文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的申請人,如已取得相關學位並已受相關師資培訓,可獲全面豁免英文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這些申請人可視為已達到英文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的第3等水平。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語常會)已就英文科教師的學位及師資培訓提出有關的資歷要求,申請人如持有語常會要求的資歷,亦可獲考慮予以豁免英文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 (i) 「相關學位」是指認可的大學學位或高等學位,而課程的主要內容則與英文的研究和運用有關。這類課程主要包括研究英國語文(例如英語研究、英國文學及語言學等)的學位課程、主修英文的教育學位課程、英文傳意的學位課程及以英文為主要研習語文的翻譯學位課程。申請人如持有非相關學位並完成英文科的學位教師(語文學科知識)課程,在申請豁免時可被視為持有英文科相關學位。
- (ii) 「相關師資培訓」是指主修英文的認可師資培訓,學員並須曾在督導下進行英文科教學實習。申請人如在2000年9月前已完成認可的師資培訓,則無論在該項師資培訓中主修何種科目,均可視為已完成相關師資培訓。申請人如在2000年9月或以後才完成認可的師資培訓,則其師資培訓必須以英文為主修科目。
- (iii) 本網頁內另附有英文科已獲豁免的本地學位課程及師資培訓課程名單(已於2023年7月7日修訂) 附錄1
,以供參考。倘若申請人持有與名單所列課程相關的同等資歷,也可提出申請。對於這些並未列入附錄1的資歷,處理有關申請的評審委員會將按申請人提供的文件/資料作個別審核,並視乎是否符合上文(i)和(ii)所述的要求,向教育局建議有關資歷是否應予豁免。
- 普通話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豁免
申請豁免普通話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的申請人,如持有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考評局)普通話高級水平測試及格證書 ,並且在聽力、譯寫、口語(包括朗讀、說話、會話)三卷取得及格或以上的成績,可視為在普通話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中相應的聆聽與認辨、拼音、口語部分達到第3等水平。
持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普通話水平測試證書,而成績在2級乙等或以上的申請人,可視為在口語部分達到第3等水平。普通話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中的課堂語言運用則不設豁免。
- 豁免準則如下:
| | 豁免範圍 |
---|
英文 | 持有相關學位 及 相關師資培訓 | 閱讀、寫作、聆聽、口語及課堂語言運用, 全獲豁免 |
| 1.持有「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普通話高級水平測試」及格證書,並在聽力、譯寫、口語(包括朗讀、說話、會話)取得及格或以上成績 [從2009年起,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考評局)已不再舉辦普通話高級水平測試,但持有考評局以往頒發的該測試及格證書的人士仍可申請豁免。];或 | 相應的聆聽與認辨、拼音或/及口語部分 |
2.持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普通話水平測試」證書,成績在二級乙等或以上 | 口語 |
申請程序
-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格,連同已經核實的相關證明文件的影印本一併遞交。例如,申請人可請其任教學校的校長核實文件影印本;或申請人可到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各區民政事務處的諮詢服務中心,宣誓聲明有關文件影印本是文件正本的真確副本;申請人亦可帶同文件正本及影印本到語文教師資歷小組辦理核實手續。
- 申請豁免英文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的人士須遞交的相關證明文件詳列如下:
- (i) 申請人須遞交所有必需的證明文件的核實影印本,包括大專院校發出的成績報告單和畢業文憑/證書等。假如申請人須完成論文方可獲授學位,亦須提交論文的封面、內容提要、目錄及參考書目的影印本。
- (ii) 持有非本地學歷及/或師資培訓資歷的人士,須提交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前稱香港學術評審局)就有關學歷所作的評審報告及/或政府部門的評審結果。
- 申請豁免普通話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的人士須遞交由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發出的普通話高級水平測試證書的核實影印本,及/或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發出的普通話水平測試證書的核實影印本。
- 申請人是否獲得豁免,取決於他們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申請人須提交足夠的證明,其申請方會獲得考慮。如申請人未能提供所需的學歷文件或足夠的資料,便會接獲通知要求他們在指定日期前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明文件將不獲發還。申請人如能提供所有必需文件/資料,在申請豁免截止日期後或指定提交補充文件/資料日期後的三個月內,本局將會把申請結果通知書寄交申請人。
- 所有申請須郵寄至教育局語文教師資歷小組。申請人亦可親身遞交或委託他人代交。收件地址如下:
香港灣仔
皇后大道東213號
胡忠大廈11樓1107室
教育局語文教師資歷小組
上訴程序
- 申請人如不同意評審結果,可在發佈結果後的兩星期內,以書面形式向本局語文教師資歷小組提出上訴,並提供適當的額外證明文件/資料。上訴人如未能提供所需文件或足夠資料,本局將會通知上訴人在指定時間內提交有關文件/資料。假如上訴人未能如期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其上訴將不獲處理。
- 上訴人如能提供所有必需文件/資料,在申請上訴截止日期後或指定提交必需文件/資料日期後的三個月內,本局將會把上訴結果通知書寄交上訴人。
查詢
- 有關豁免事宜的查詢,請致電2892 5783與教育局語文教師資歷小組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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