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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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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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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標公告
主要內容

二 ○ 一 九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簡 介

 

 

二 ○ 一 九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已 經 展 開 。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提 供 一 所 位 於 大 埔 區 計 劃 中 的 新 校 舍 供 合 資 格 的 申 辦 團 體 申 請 , 以 營 辦 全 新 的 資 助 小 學 。

 

 

 

請 瀏 覽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的 新 聞 稿

 

 

可 供 分 配 的 校 舍

 

 

瀏 覽 可 供 分 配 校 舍 的 詳 細 資 料 , 請 按 此 。

 

 

提 交 申 請 表 格 和 辦 學 計 劃 書

 

有 意 申 請 有 關 校 舍 的 團 體 , 請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提 交 申 請 :

  1. (1) 申 辦 團 體 須 提 交 一 份 辦 學 計 劃 書 ( 連 所 有 附 件 在 內 不 得 超 過 十 頁 , 另 附 兩 頁 摘 要) ; 申 辦 團 體 可 引 用 其 他 現 正 營 辦 的 學 校 及 其 辦 學 紀 錄 作 為 例 子,以 支 持 是 次 的 申 請 。
  2. (2) 就 辦 學 計 劃 書 而 言,載 於 超 過 上 述 第 (1) 項 的 頁 數 限 制 的 頁 面 內 容 將 不 被 考 慮 。
  3. (3)
    就 每 一 個 完 整 的 申 請 而 言,有 意 申 辦 學 校 的 申 辦 團 體 , 須 向 教 育 局 遞 交 以 下 文 件 :
    1. (i) 已 墳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正 本 一 份 ;
    2. (ii)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證 明 文 件 [ 即 申 請 團 體 註 冊 成 立 的 文 件 和 豁 免 繳 稅 證 明 文 件 ] 一 份 ;
    3. (iii) 辦 學 計 劃 書、摘 要 及 申 辦 團 體 現 時 營 辦 學 校 一 覽 表(列 明 學 校 名 稱、地 址 和 所 屬 類 別 ( 如 有 )) 一 式 二 十 二 份 ,連 同 兩 張 載 有 有 關 資 料 的 光 碟 ;
    4. (iv) 其 他 於 申 請 表 格 中 列 出 所 需 的 文 件 各 一 份。

     

    上 列 文 件 必 須 於 二 ○ 一 九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下 午 五 時 或 之 前 送 抵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添 馬 添 美 道 二 號

     政 府 總 部 東 翼 六 樓

     教 育 局         

     基 礎 建 設 及 研 究 支 援 分 部

     

  4. (4) 遲 交 、 未 填 妥 或 以 電 郵 方 式 提 交 的 申 請 , 概 不 受 理 。

 

時 間 表

  

 

二 ○ 一 九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截 止 遞 交 申 請

 

二 ○ 一 九 年 中 旬  ( 暫 定 )

 

舉 行 校 舍 分 配 委 員 會 會 議 ( 如 有 需 要 , 將 會 邀 請 申 辦 團 體 闡 述 其 辦 學 計 劃 書 )

 

 

二 ○ 一 九 年 第 三 季 ( 暫 定 )

 

 

公 布 分 配 結 果

  

 

申 請 表 格 及 填 表 須 知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及 填 表 須 知 , 請 按 此 。

 

 

 

邀 請 有 關 團 體 提 出 申 請 及 提 交 詳 細 辦 學 計 劃 書 一 事 屬 非 約 束 性 , 既 不 會 對 任 何 一 方  構 成 有 關 校 舍 分 配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要 約 或 作 出 任 何 形 式  的 要 約 的 依 據 , 亦 不 會 令 政 府 負 上 任 何 法 律 義 務 ; 同 時 不 會 妨 礙 校 舍 分 配 委 員 會 / 政 府 日 後 進 行 的 審 查 , 亦 不 會 迫 使 政 府 必 須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 包 括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任 何 校 舍 分 配 , 不 論 已 接 獲 的 申 請 數 目 多 寡 。 這 次 邀 請 並 不 會 迫 使 政 府 必 須 把 校 舍 於 任 何 時 間 分 配 予 任 何 有 關 方 面 。